哪些财产可以设定纳税抵押?

问:哪些财产可以设定纳税抵押?

答: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提醒: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