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沣西新城丽婷百货便利店经营的白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28005)所示,沣西新城丽婷百货便利店经营的白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08月31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28005)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31日的白芝麻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黑芝麻共购进5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6.8元,销售价格每斤7.8元,货值金额390元。

上述批次白芝麻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为50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白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白芝麻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沣西新城好家乐购物中心经营的芝麻、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28009)所示,沣西新城好家乐购物中心经营的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08月23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28011)所示,沣西新城好家乐购物中心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08月23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280089)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23日的芝麻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芝麻共购进2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6.8元,销售价格每斤9.8元,货值金额196元。

《检验报告》(编号:XASP20228011)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23日的黑芝麻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黑芝麻共购进16斤,购进价格为每斤10元,销售价格每斤13元,货值金额208元。

上述批次芝麻、黑芝麻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108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芝麻、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芝麻、黑芝麻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792)所示,******经营的香蕉(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9月06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792)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9月06日的香蕉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25斤,购进价格为每斤3.8元,因所购进的香蕉作为餐后水果,不另行收取费用,故货值金额以进货价格计算为855元,无违法所得。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香蕉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787)所示,******经营的香蕉(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9月05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787)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9月05日的香蕉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52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3.8元,因所购进的香蕉作为餐后水果,不另行收取费用,故货值金额以进货价格计算为1976元,无违法所得。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香蕉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