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检验报告》№:SP202400114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都购物广场2023年1月3日销售的猕猴桃,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SP202400115 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都购物广场2023年1月3日销售的干炒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2月1日将《检验报告》,编号:№:SP202400114、№:SP202400115 送达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民都购物广场并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后,不申请复检,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干炒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干炒瓜子”产品时索取查验了购进产品时供货单位西安市莲湖区来客食品批发部的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性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至本案终结时止,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品期间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货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猕猴桃干”时未查验“猕猴桃干”供货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猕猴桃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罚款2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8元;

3.罚款 2000 元;罚没款合计2038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干炒瓜子”“猕猴桃干”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4年3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