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西新城钓台街道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稿)

依据《沣西新城秦都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钓台街道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确认

依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钓台辖区实际情况,宅基地权属以院落为单位进行登记,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为0.3亩/院(200㎡/院)。

二、一二三层有效面积补偿

宅基地内三层以下(含三层)有效面积(0.3亩内),补偿由建筑物级别补偿+装修物级别补偿+补贴资金+奖励组成。

(一)建筑物级别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1.砖混结构一级房屋550元/㎡,二级500元/㎡,三级450元/㎡;

2.砖木结构一级房屋450元/㎡,二级400元/㎡;

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二级300元/㎡;

4.简易楼板房200元/㎡;

5.简易房150元/㎡。(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装修级别补偿标准

一等(高档装饰)220元/㎡,二等(中档装饰)160元/㎡,三等(普通装饰)100元/㎡。以上仅限3层以内(含3层)房屋。(确定标准详见附件2)

(三)补贴资金

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0.3亩)二层以内(含二层)的建筑面积为有效有形面积,不分级别补贴500元/㎡;三层有效有形面积不分级别补贴400元/㎡。

(四)奖励

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照40000元/院予以奖励,超出签约期的,不予奖励。原《办法》规定的签约奖励废止。

三、四层以上(含四层)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加盖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一律不予补偿。并按照建筑面积收取3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含拆除费用),签订协议时从涉及户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宅基地内已建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补偿标准如下:

1.毛墙毛地且无门窗:200元/㎡;2.毛墙毛地且有门窗:240元/㎡;3.门窗齐全且墙面、地面已粉刷并装修的:280元/㎡;4.彩钢房一律按照70元/㎡予以补偿;5.四层其他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四、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1.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2.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3.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五、一二三层空置面积补偿

(一)合法有效宅基地按0.3亩/院计算,0.3亩之内未建房部分属空置院落,空闲宅基地按照一、二层1100元/㎡予以补贴,三层按照900元/㎡予以补贴。

(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600㎡的按照三层以下优先的原则确定为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小于600㎡的,除实际建筑物确定为有效面积外,其余按照空置面积补齐600㎡;宅基地面积小于0.3亩的小宅基地,实际建筑物超过三层,如按期签约可以将三层以上的建筑物面积按照一、二、三层的顺序补齐600㎡。

(三)被征收人超出标准补贴面积的现有宅基地部分,经村委会及街办认定为非抢占的,未建设面积按照一、二层350元/㎡,三层300元/㎡予以补贴,已建设的按照房屋结构等级据实补偿。

六、不加建奖励

合法有效宅基地按0.3亩/院计算,且建筑面积小于600㎡(三层含三层以下)保持原貌未加建的,空置面积再给予160元/㎡的补贴奖励。

宅基地面积为0.3亩,且建筑面积小于600㎡(三层以下含三层),在享受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在签约期内交房并签订协议的,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每人奖励4万元。建筑面积大于600㎡,若放弃超占部分(宅基地及房屋)的,也可享受安置人口每人4万元奖励,但需收超建房面积30元/㎡的垃圾费。

符合宅基地面积0.3亩,同时建筑面积小于600㎡(三层以下含三层)的祖遗户院落,可按两个农业安置人口认定不加建奖励,即8万元。

七、安置

(一)沣西新城辖区内的被征收人,在沣西新城辖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已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二)安置人口应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村组分配且尽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村,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役12年以上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3.特殊情况:

(1)祖遗院落(全体人员为在外职工)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无过渡费)。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户(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证明,可增加一人安置面积进行选房安置;

(3)农村双女户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证明,可增加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33.5㎡);

(4)“一头沉”家庭(指夫妻一方在外工作另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增加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33.5㎡)。

(三)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外地(村、街办)投亲靠友挂户口的;

2.征收公告发布时已亡故的;

3.户口在村内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含祖遗户)。

(四)沣西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

(五)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安置人口按照人均67㎡的标准予以安置。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楼,安置房屋均价为1800元/㎡。因房屋设计和结构原因,每院安置房屋面积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超出安置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按房屋安置价计算;超出安置面积在10-20㎡以内的(含20㎡),按照3800元/㎡价格计算;超出安置面积在20㎡以上的,按照5800元/㎡价格计算。

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安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契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过渡期最高不超过36个月。36个月之内的过渡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200元/人·月、8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过渡期超过36个月,过渡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300元/人·月、12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遗院落、单职工、现役军官、士官和其他政策性安置的)过渡期内无过渡费。若超过过渡期交房的,可按照1200元/院·月享受超期补贴。过渡期自签订协议并交房之日计算。(签订协议和交房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的时间开始计算过渡期)

正常过渡期内过渡费发放按年度(12个月)实施。特殊情况下(现房安置),过渡费发放的月数标准,可按项目及安置房建设情况确定。

(八)享受安置的被征收人放弃安置房面积的,可按照720元/㎡享受放弃安置房补贴。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废止。

(九)独生子女户可增加一人安置面积选房安置;农村双女户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证明,可增加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33.5㎡)。独生子女户放弃选房或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户内独生子女原增加的一人安置面积(67㎡)不再享受720元/㎡的补贴。双女户放弃选房或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原增加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33.5㎡)不再享受720元/㎡的补贴。

(十)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的,可按安置价格选择一套两居室的安置房。放弃选房的,按67㎡的安置面积享受720元/㎡补贴。

八、非本村户籍的在村内建房的补偿(不含祖遗户)

非本村户籍的人员在村内建房的,若能提供相关手续,只进行补偿,不安置且不享受补贴政策。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九、使用集体土地(不含宅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偿

使用集体土地(不含宅基地)正在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主体,若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其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时除按照相应的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外,增加建筑物部分(房屋)补偿总额30%,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的补贴,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若不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已建成的,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格不超过460元/㎡),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搭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宅基地内的家办企业、商店、旅社、浴池、卫生室等改变房屋住宅用途的用房,征收时按照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实施,不再追加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的补贴。

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未划拨宅基地的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未划拨宅基地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同院居住兄弟两人,一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同院居住2户以上,户均面积少于0.25亩。

并已按照宅基地申请程序完成申报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院。

十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占宅基地的补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院宅基地。因祖辈遗留、乡村建设等原因,造成一户多院的,超出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不享受补贴政策。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十二、过渡期生活补贴

整村拆迁为纯期房安置的,为保障过渡期群众生活,按期签约并移交房屋的,给予合法有效宅基地每院1万元的生活补贴。

十三、宅基地上附着物补偿

宅基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有线电视:150元/台(迁移费);

2.土暖气:每套补助800元(含暖气片);

3.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2000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3000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5000元;

4.围墙:120砖墙每延米300元,240砖墙每延米400元;土围墙每延米200元;

5.铁栅栏围墙:每延米240元;

6.隔断:80元/㎡;

7.简易厕所:每座200元;

8.简易棚:60元/㎡,钢架彩钢棚80元/㎡;

9.砌瓷砖灶台400元/个,未砌瓷砖灶台300元/个;

10.楼梯护栏:水泥护栏50元/延米,不锈钢护栏120元/延米,木艺护栏、铁艺护栏150元/延米,钢管护栏50元/延米;

11.外墙贴瓷:40元/㎡;

12.水磨石:有铜条分割70元/㎡,无铜条分割50元/㎡;

13.水刷石:30元/㎡;

14.太阳能:180元/套(拆移费);

15.空调:180元/套(拆移费);

16.电话:150元/套(拆移费);

17.防护网:35元/㎡;

18.大理石洗脸池:150元/个;

19.瓷洗脸池:80元/个;

20.水泥池:30元/㎡;

21.水泥排水渠:20元/米;

22.琉璃瓦:50元/㎡;

23.大铁门:1.8米宽以上1000元/幅,1.8米宽以下800元/幅;

24.大木门:600元/幅;

25.卷闸门:600元/个;

26.电动卷闸门:1000元/个;

27.防盗门:300元/套;

28.水泥地面:30元/㎡;

29.砖铺地面:20元/㎡;

30.上下水:500元/套;

31.水井:2000元/个(含水泵);

32.铁护栏网:20元/延米;

33.贴瓷炕:300元/个;

34.地下室:350元/㎡(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35.化粪池:500元/个;

36.架空层:石棉瓦屋顶60元/㎡、瓦屋顶120元/㎡的货币补偿。  

十四、其他补贴

符合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给予3000元/人的生活补贴;

搬家补贴为3000元/院;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给予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必需品处置补贴2000元/院。

十五、附则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二)本细则中与《沣西新城秦都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三)原《沣西新城钓台街道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细则》(沣西管发〔201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