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王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快速有序推进,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推进项目建设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搬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王镇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征收主体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工作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大王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农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采取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第四条 宅基地征收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采取统一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五条 宅基地权属以院落为单位进行登记,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准;若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则全部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若宅基地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200平方米部分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分认定为庭院经济占地面积。
第六条 宅基地征收对象可以自主选择“综合平均价补偿”或者“评估价补偿”,两种方式条款不得交叉使用。
(一)综合平均价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综合平均价36万元(含房屋、装修、地面附着物等)进行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3.庭院经济按照30000元/院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评估价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部分,未出现抢搭、抢建、抢装修情况的,按照不高于2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附着物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七条 早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不含宅基地)建设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主体,对于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且在正常运营的,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按照相应的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另外再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贴,不再安排重建用地;对于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但未正常运营的,其补偿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不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但已建成的,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不超过460元/平方米)。
宅基地内的家办企业、商店、旅社、浴池、卫生室等改变房屋住宅用途的用房,征收时按照宅基地房屋综合平均价补偿并安置,不再追加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贴。
第八条 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批复手续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奖励期内按期签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九条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36个月之内的过渡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300元/人/月、12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一种。过渡期超过36个月,过渡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400元/人/月、16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遗院落、单职工、现役军官、士官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过渡期内无过渡费。若超过过渡期交房的,可按照1600元/院/月享受超期补贴。过渡期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签订协议与移交房屋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的时间开始计算过渡期)
过渡费发放按年度(12个月)实施。特殊情况下(现房安置),过渡费发放的月数标准,可按项目及安置房建设情况确定。
第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65平方米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生产生活补贴用房的标准无偿安置。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院宅基地。因祖辈遗留、乡村建设、不符合法定分户条件且已分户等原因,造成一户多院,超出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不享受补助及奖励政策。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已按本条款享受过统一集中安置的,在沣西新城辖区内不再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生产生活补贴用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与村组统一签订生产生活补贴用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房屋安置:
(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征收公告发布前,参加村组分配且尽村民义务的;
(二)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役12年以上的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三)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院落的(不享受生产生活补贴用房);
(四)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不享受生产生活补贴用房)。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或享受相应房屋安置面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独生子女户(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可增加65平方米住宅用房安置;双女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可增加建筑面积32.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放弃选房或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则增加的安置用房面积不得以任何形式退还或转让。
(二)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的继承人共可享受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可享受建筑面积32.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四)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宅房屋安置的。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收公告发布时已亡故的;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每户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可按130平方米无偿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房屋为高层住宅楼,免费安置。因设计原因,允许安置住宅房屋总面积与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平方米,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4200元/平方米予以退还,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4200元/平方米补交,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5800元/平方米补交。
安置房屋的大修基金、契税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安置房屋交房时应具备住建部门确定的入住条件。
第十六条 回迁安置时,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先后顺序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宅用房的,应当按照“高中低层次不同、朝向有所区分”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十七条 为加快征迁安置工作进度,设立征迁奖励,具体奖励规定为:
(一)按期签约奖励
1.宣传期(10天,发布公告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10天)、第一奖励期(20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1天至第20天)内为50000元/院;
2.第二奖励期(5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21天至第25天)内为30000元/院;
3.第三奖励期(5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26天至第30天)内为10000元/院。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建房的,若能提供相关手续,可进行补偿但不安置,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二)不加建奖励
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二层以下含2层及库房、门房、灶房等辅助房屋)的户,在上级部门确定该村搬迁到拆迁开始,维持庄基及建筑物原貌未进行加建的,在享受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每院奖励5万元。
(三)人口奖励
凡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安置条件,经村、镇、国土房管局核实确认的人口,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按期移交房屋的,按每人3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其他补贴
(一)搬家(回迁)补助费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2000元/院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回迁)补助费。
(二)高龄人员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龄(以户籍年龄为准)超过70周岁的,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高龄人员补贴。
(三)学生交通补贴
被征收户内有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的,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学生交通补贴。
(四)降温或取暖补贴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1500元/院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降温或取暖补贴。
(五)处置补贴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给予农机具、家禽家畜、生活必需品处置补贴2000元/院。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安置补偿后,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抢搭抢建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并取消补贴和奖励,同时按照增加的建筑面积收取30元/平方米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含拆除费用),拆除及垃圾清运费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三)征迁范围内的公益设施及附属设施等集体公产按照规定评估补偿,并补偿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为保证征迁安置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宅基地确权面积、建(构)筑物面积、安置人口都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以及严重影响征收安置工作秩序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并参考鄠邑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