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搬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沣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高桥街道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由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负责,高桥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搬迁安置对象为高桥街道辖区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范围内建(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搬迁户数确认以长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依据,1户1证,按照《沣西新城高桥街道农村宅基地认定办法》(沣西管办发〔2018〕104号)文件执行。针对没有宅基地但具备申请资格的,需对宅基地资格进行确认。具体确认办法如下:
(一)资格确认条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资格确认:
1.申请人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户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其中有1名子女年满18周岁,户籍一直未变动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宅基地资格:
1.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按确权规定在本户内解决的;
2.一户多处宅基地,出卖或出租宅基地后重新申请的;
3.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迁、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又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考学毕业未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参军复原未安排转业的,将户籍回迁后一直在本村从事农业生产的除外)。
(二)宅基地资格确认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宅基地申请书,内容包含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相关事项;
2.户内所有成员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村委会初审意见;
4.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
5.特殊事项根据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三)宅基地资格确认流程
1.申请人向本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书,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对所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2.经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拆迁指挥部、街办、新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确权流程进行复审(详见附件)。经审核同意后在所在村(组)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视为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
第五条 搬迁对象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以长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准;若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则全部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若宅基地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200平方米部分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分认定为庭院经济占地面积。
第六条 为加快搬迁安置工作进度,特设立搬迁宣传期、奖励期,具体奖励时限以征收公告为准。每个奖励期于结束之日当天24:00截止。搬迁安置指挥部将于每个奖励期结束次日12:00前在搬迁安置指挥部及村各交通要道口对享受奖励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内无异议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七条 搬迁安置对象原则上按安置标准进行实物安置,因特殊原因,确需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补差安置和上靠高买安置部分不在折算范围内),货币化安置折算标准为4200元/平方米。
第八条 房屋安置
(一)宅基地房屋补偿
搬迁对象可以自主选择“综合平均价补偿”或者“评估价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条款不得交叉适用。
1.综合平均价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综合平均价30万元(含房屋、装修、地面附着物补偿及一、二层房屋上浮奖励等)进行补偿,不再进行评估;
(2)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含房屋、装修、地面附着物补偿等),不再进行评估;
(3)庭院经济占地面积在扣除“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算占地面积(按照2.5层折算)”后,剩余部分按照5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不再进行评估。
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A.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300 000+(宅基地面积-200)×550元/㎡
B.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300 000+(总建筑面积-500)×200元/㎡+[宅基地面积-200-(总建筑面积-500)/2.5]×550元/㎡
(注:当(宅基地面积-200)×550元/㎡≤0时,此部分不再计算;当[宅基地面积-200-(总建筑面积-500)/2.5]×550元/㎡≤0时,此部分不再计算;以上公式中“200”为居住部分占地面积。)
2.评估价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未出现抢搭、抢建情况的,居住占地面积内一、二层房屋(不超过400平方米)按照重置成新价上浮60%给予奖励;
(2)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未出现抢搭、抢建、抢装修情况的,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
(3)附着物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4)抢搭、抢建、抢装修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并将从搬迁对象应得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拆除及垃圾清运费。
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评估价+上浮奖励+附着物评估价-应扣除费用
(二)生产生活用房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现有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按照60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生产生活用房现金补贴。
(三)其他补贴
1.过渡补助费
(1)搬迁对象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搬迁安置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
(2)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300元/人/月、1200元/户/月之间自由选择;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城市居民)为1200元/户/月。
2.生活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300元/人/月、1200元/户/月之间自由选择;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城市居民)为1000元/户/月。
3.搬家(回迁)补助费
搬迁对象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回迁)补助费。
4.高龄人员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龄(以户籍年龄为准)超过60周岁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高龄人员补贴。
5.学生交通补贴
搬迁安置对象户内有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的,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学生交通补贴。
6.冬季(夏季)取暖(高温)补贴
搬迁安置对象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15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冬季(夏季)取暖(高温)补贴。
(四)安置标准
1.沣西新城辖区的搬迁安置对象在拆迁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已安置的不再安置。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以现有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每人无偿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的生产生活补贴用房;每户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按130平方米无偿安置。
3.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城市居民),每户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混合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执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院宅基地上且与持证人系配偶或子女关系,仅有1人无偿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5.安置住宅上靠户型面积部分不应超过10平方米。
6.回迁安置时,搬迁对象按照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先后顺序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的住宅用房的,应按照“高中低层次不同、朝向有所区分”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九条 搬迁对象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结算优惠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若户内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户安置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60平方米的,可以自愿补差安置至260平方米;补差安置的面积部分,在宣传期、第一奖励期内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第二奖励期内按照1500元/平方米结算,第三奖励期内按照2000元/平方米结算。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混合户,户籍在本院宅基地上且与持证人系配偶或子女关系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住宅安置面积不足260平方米的,可由本户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户总住宅安置面积260平方米自愿补差安置;补差安置的面积部分,在宣传期、第一奖励期内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第二奖励期内按照1500元/平方米结算,第三奖励期内按照2000元/平方米结算。本户有2名以上(含2名)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安置面积超过260平米且确实住房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另有1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补差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不享受其他补贴);补差安置的面积部分,在宣传期、第一奖励期内按照1500元/平方米结算,第二奖励期内按照2000元/平方米结算,第三奖励期内按照2500元/平方米结算。
3.安置住宅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照2500元/平方米结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搬迁对象,结算费用减半。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中的独生子女户(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双女户,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无偿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5.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硕连读的在校研究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优惠
1.搬迁奖励费。宣传期、第一奖励期内交房的一次性奖励40000元/户;第二奖励期内交房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户;第三奖励期内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户村经济组织成员奖励10000元/人。
2.宣传期、第一奖励期、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为搬迁对象提供免费搬家服务;第三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不享受免费搬家服务。
第十条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按照20万元/院标准进行补偿,安置(随原户安置)标准及优惠政策参照本方案第八条(四)、第九条(一)相关内容执行,相关奖励政策参照第九条(二)相关内容并随原户同期享受。
第十一条 搬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为保证搬迁安置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宅基地确权面积、建(构)筑物面积、安置人口数都将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以及严重影响搬迁安置工作秩序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