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安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西安市市政办发〔2018〕30号
【发布日期】2018-4-4
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落实追赶超越的总要求,加快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奋斗目标,助力品质西安建设,加快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坚持壮大总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的思路,打造适宜总部企业发展的亲商助商环境。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西安市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同时,总部企业还应符合本政策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中涉及的年缴税总额、主要税种及个人所得税均指总部企业在我市就地缴纳的税收剔除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后西安市留成部分。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政策支持的总部企业范围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境内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
(二)境外世界企业500强、国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其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400万美元。
(三)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文化传媒、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行业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50名、全省前10名的领军企业,且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四)科学研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技术服务业、普惠金融业、文化教育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五)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等网络经济类企业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我市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经市政府一事一议,可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上述未涉及的其它行业企业,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上述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为总部企业及其投资管理企业或控股企业在西安市范围内缴入市级、区县级(开发区)国库的税收收入之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落户我市的金融业总部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6000万元(具体按照《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执行)。其他新落户总部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在1—5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对全市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上述标准一事一议确定具体奖励金额。以上奖励资金自总部企业年缴税总额西安市留成部分达到所属行业税收条件(见第四条)起,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对总部企业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一次性相应奖励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三)总部企业效益奖。对总部企业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西安留成部分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其中:增幅在10%—20%的(含10%)奖励资金按企业主要税种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50%计算;增幅在20%—30%(含20%)的按60%计算;增幅在30%(含30%)以上的按70%计算。总部企业连续3年获得效益奖的,在不突破连续三年主要税种西安净留成部分之和(留成部分减奖励部分)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总部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政策有效期内按实际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
(四)总部企业进步奖。母公司设在西安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五)总部企业发展奖。总部企业在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纳税额西安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80%比例进行奖励。
(六)总部企业投资奖。总部企业在西安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奖励,每户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时,鼓励全市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总部企业投资提供担保,对于总部企业采用担保贷款开展上述领域投资的,给予贷款担保费用20%的财政补助。
(七)总部企业产业奖。总部企业申报市级各类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八)总部企业出口奖。总部企业(涉密除外)年出口增量在2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户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九)总部企业上市奖。总部企业在国内沪深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国内“新三板”和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中,总部企业贡献奖、进步奖、发展奖以及上市奖,总部企业按奖金总额的20%用于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及管理团队个人奖励。
第六条 总部企业服务政策。
(一)用地补助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我市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参与竞拍土地按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执行,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补助总部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23元/平方米(在城区范围内标准)缴纳。
(二)用房补助政策。对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下同)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0元人民币,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补助。
总部企业在我市购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公交服务政策。对我市现有公交等交通网络未覆盖到的总部企业,通过延长线路、新设中转小公交等措施,实现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交泊,解决好总部企业员工出行问题。
(四)物流服务政策。总部企业在本市保税物流园区设立物流仓库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实施便利化的监管措施,对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五)政务服务政策。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诉求,实行专人负责制,一管到底。接到企业诉求起1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3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问题,5个工作日内落实解决诉求问题,7个工作日内进行满意度回访。
第七条 总部企业员工奖励政策。
(一)员工落户政策。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办理。
(二)人才引进政策。按照《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市字〔2017〕47号)办理。
(三)员工医疗保障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员工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机制,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站式”医疗服务。
(四)员工子女教育政策。总部企业员工子女同西安市户口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权利,并享有相同的费用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各学段助学金补助范围。
(五)员工住房政策。总部企业员工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根据企业员工意愿,就近为企业员工提供公租房居住或为总部企业提供公租房周转使用。总部企业员工在我市无住房但在我市范围内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我市社会租赁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鼓励总部企业自建员工公寓,并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六)员工再教育政策。对总部企业自行开展的员工培训,根据企业组织培训情况,按照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立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投资合作工作的副市长及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投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公交总公司、市地铁办、西安海关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投资委,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投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总部企业资格申请及政策兑现流程是: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资委,下同)每年具体负责组织资格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企业填报相关资料后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全市总部企业名单及奖励意见,报送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其中总部企业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投资等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企业缴纳税款情况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数据为准,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审议,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部企业名单正式函告相关企业及企业所在的区县或开发区,并负责组织落实奖励资金。同时,每两年对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停止享受本政策。
除资金奖励外的其他扶持政策,由总部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批转相关部门落实,限时办结并将结果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能按时办结事项,由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本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问题限时办结、结果企业满意。同时,应及时清理不利于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把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优化总部企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对有意刁难企业、不按时限要求办理、未及时处理企业诉求问题致使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由西安市总部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全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顺利开展。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支持资金,由市财政与总部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区县、开发区应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对困难区县引进总部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负担资金从市本级现有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市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期如遇中、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