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科技进步作为推进工业园区和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根本性措施,是日本园区的鲜明特色。
资料显示,目前日本共建有各类工业园区4591个。按兴办主体划分,由国家地域公团和企业指导中心建设的有47个;地方政府或政府主导的有关财团兴办的有941个;由民间企业协同组合兴办的有3603个。按产业类型分,工业园区内制造业占83.4%,非制造业占16.6%。
日本工业园区的发展与日本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总是带有日本经济和各大工业地域共有的特征。但这些工业园区也有其自身特点:把科技进步作为推进工业园区和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根本性措施来抓。
(1)建立“飞鸟型”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体系。就是把国外先进企业作为技术的源头(鸟头),把本国的企业作为技术引进与开发的主体,把本国政府和大学(包括科研单位)作为两翼,再由政府(或企业)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进以后,由政府组织企业、大学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相互协作,进行共同地消化、吸收。
(2)积极援助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创新。日本政府对企业的科技援助力度是很大的,除了对项目的专项支持以外,还专门设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技术和产业高度化资金”以及“新产业助成资金”等。
(3)推进区域技术指导中心等共同开发研究设施的建设。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政府出资,在一些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域都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区域性技术指导中心。
(4)致力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做精、做细、做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来。充分发挥民间建设与管理力量,形成工业园区自我管理与发展的机制。日本工业园区由政府主导兴建的极少,由民间力量主导兴建的占大多数。由民间力量主导兴办工业园区,其基本程序是先由民间6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大企业除外)组织起来,形成协同组合,再由此协同组合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在企业的申请按规定经有关政府和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审定同意后,再由此协同组合或由协同组合组织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
(5)日本的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数的98%以上,因此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上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下发了十多个法律文件,从提高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和结构的高度化,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同发展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6)高度重视生态问题。对防污染和循环利用项目舍得花巨资支持,甚至是占其总投资额33%以上的无偿支持。以《都市计划法》、《工场立地法》、《河川法》、《防止公害协定》等各种法律文件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在选择落户地域时也把生态环境作为其首选目标。
(7)基本上都不设政府管理机构,全权由该园区的协同组合负责管理。工业园区协同组合的理事会,是该园区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分别由区内每个企业的理事长担任。绝大多数园区还设有事务局。这种协同组合自我管理园区的形式,极大地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
摘自《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第21期
作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