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生产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大王酿造厂生产的大王香醋、大王香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SJ0656)所示,西安市大王酿造厂生产的大王香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6日,规格型号:350g/袋,商标:锦兴)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2301063)所示,西安市大王酿造厂生产的大王香醋(酿造食醋)(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3日,规格型号:820ml/瓶,商标:锦兴+图形)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企业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王香醋和大王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已召回的大王香醋35件(30袋/件),合计1050袋。2、没收违法所得870元。3、处以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4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排查,《检验报告》(编号:2023SJ0656)所示的大王香醋不合格原因系在灭菌处理器上的温度表故障,灭菌时间不足造成的。《检验报告》(编号:S2301063)所示的大王香醋(酿造食醋)不合格原因系液体灌装机上平衡罐未及时清洗造成。
企业整改措施如下:
1、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
2、对灭菌处理器的温度表进行更换,并对监测人员批评教育。
3、对液体灌装机上平衡罐进行清洗,并对监测人员批评教育。
4、严格把控关键点控制,加强员工责任心,严格履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二、西安大王兆兴调味品厂生产的老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3-03-0149)所示,西安大王兆兴调味品厂生产的老陈醋(酿造食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规格型号:420ml/瓶)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3-03-3226)所示,西安大王兆兴调味品厂生产的(酿造食醋)(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6日,规格型号:420ml/瓶)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企业生产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陈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以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4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企业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使用时间过长失准,导致两批次检测结果偏差及实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
企业整改措施如下:
1、排查实验室试剂,对临期及失效的试剂销毁更换。
2、对实验员予以批评教育,罚款500元。
3、在以后一定严格落实化验室管理,标准溶液定期进行标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管理。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