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400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具体详见附件)登记机关: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2月9日上午10时,本局执法人员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现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详见附件)涉嫌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同日,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陕西咸市监协查〔2023〕4004号),请求协助核查上述企业自2020年至今的纳税申报情况。2023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税务局经核查,回复本局上述143户企业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均未进行纳税申报。2023年2月13日,本局向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送协助调查函(陕西咸市监协查〔2023〕4005号)请求协助核查上述企业自2020年至今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情况。2023年2月15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核查,回复本局上述143户企业自2020年至今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均未进行缴纳。2023年4月17日本局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上述143户企业中的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2023年4月20日钓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陕西碧林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130户企业、2023年4月23日市场监管科对西安轩莱特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迁入企业进行了核查,经查,上述合计143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见附件)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连续两年未报税,又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9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基本情况;
2.2023年2月9日现场笔录及其附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基本事实;
3.2023年2月9日协助调查函(陕西咸市监协查〔2023〕4004号)一份,证明了本局请求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税务局核查当事人自2020年至今纳税申报的基本情况;
4.2023年2月22日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税务局加盖公章的核查回函一份,证明了当事人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基本事实;
5、2023年2月13日协助调查函(陕西咸市监协查〔2023〕4005号)一份,证明了本局请求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查当事人自2020年至今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有关情况的事实。
6、2023年2月15日,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核查回函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自2020年至今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本事实。
7、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3日企业实地核查表143份及其现场检查照片25张、通话截图8张及其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3日情况说明二份,证明了当事人143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联系的有关事实。
该案调查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3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在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网站、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通知公告栏及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布《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陕西咸市监处公告字〔2023〕401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其听证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积极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到本案,当事人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连续两年未报税,又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一、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属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连续两年未报税,又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之行为。
鉴于以上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故对以上143户企业按通知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相关规定(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涉嫌2020、202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又连续两年未报税,又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之行为,决定对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陕西公如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3户企业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