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关于抽样单DC22610100750431496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抽样单DC22610100750431496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沣西新城新万品利购物超市经营的豆浆腐竹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沣西新城新万品利购物超市经营的豆浆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2204739)所示:沣西新城新万品利购物超市经营的豆浆腐竹(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9日,规格:15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的豆浆腐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我局遂于2022年12月0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2204739)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9日的豆浆腐竹(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9日,规格:15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洛阳锦兰智慧食品有限公司)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豆浆腐竹共购进80袋,购进价格为每袋9元,销售了28袋,52袋退回经销商,其中3袋销售价格为每袋13.8元,25袋销售价格为每袋12.5元,货值金额共计为821.9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为101.9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所购进的豆浆腐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不合格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当事人2023年01月0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立即告知经销商该批次“豆浆腐竹”存在的问题,停止购进该问题批次产品,并立即向顾客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的“豆浆腐竹”。

2、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加强索证索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

我局已于2023年0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