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7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71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7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报告》编号为:№:XASP20228003,报告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于2022年9月7日销售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审批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为:№:XASP20228003对当事人孟祥宝进行送达,并告知享有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在该店内未发现涉案的同批次购进的花生米。

当事人经营花生米经检测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

合GB2761-2017《审批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进货凭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该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拟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