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69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NCP22610100750837469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报告》,编号为:№:XASP20228001,报告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于2022年9月7日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 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年9月30日将《检验报告》,编号:No:XASP20228001送达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并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编号:No:XASP20228001)后,不申请复检,无异议。
当事人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记录制度,并留存进货凭证,由于该单位未配备检验设施检验人员,不能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检测工作,不知道所购的黄豆芽(散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案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