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抽样单NCP22610127768830817、NCP2261012776883082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抽样单NCP22610127768830817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2022年08月09日购进的韭菜经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抽样单NCP2261012776883084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2022年08月09日购进的蒜苔经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敌敌畏项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经营的韭菜、蒜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29)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经营的韭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33)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峰峰鲜菜店店经营的蒜苔(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29)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的韭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0.7斤,购进价格每斤3.8元,实付货款79元。销售价格每斤4.3元,货值金额89.01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33)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的蒜苔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蒜苔共购进1包(20斤),购进价格每斤4元,销售价格每斤4.5元,货值金额90元。

上述批次韭菜和蒜苔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20.01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韭菜、蒜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农药残留超标,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