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2022.2.20

关于抽样单DC2161050076640049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VPAAS4JA271018F6),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显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素食)牛板筋(规格型号:218克/袋、生产日期:2021-10-10)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分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内未发现涉案同批次“素食牛板筋”。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1年10月10日生产的“素食牛板筋”经抽检不合格,该批次“素食牛板筋”共生产 660 袋,规格为:每袋 218 克,每袋销售价 1.5元合计14.388千克 ,总货值金额为 99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 990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对涉案的“素食牛板筋”迅速采取召回措施,因时间过去太久,未能召回相关产品。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复查,已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当事人平时能够守法经营,能积极整改并配合案件调查,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已调查终结,调查过程事实清楚,各个环节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本案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分局的调查,积极主动提供违法证据材料并及时作出召回涉案食品措施。至本案终结时止,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品期间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况。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召回等义务,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

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自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西安市长安区惠好区食品厂企业标准(Q/CAHH 0001S-2019)存在问题。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做出以下整改:1.调整企业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2.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其它相关规定。

经我局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整改符合要求。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