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SC21440000003631983等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不合格食品抽样单(№:SC21440000003631983、SC21370000415035703、SC21310000005130712、SC21140000150232383、SC21520000703357524、SC21410000440333902、DC21341200342331146、DC21341200342331147、DC21341200342331148、SC21410000440333903、DC21320700273546616)11份,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食监2021-06-0855)显示,标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规格158g/包、生产日期:2021年05月31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08月3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检验报告》№:HSTT2021040745)。显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7-1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检验报告》№:SJY2021SC1744)。显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5-2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8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检验报告》№:932100000729)。显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7-29),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09月30日、10月14日我局分别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3个(《检验报告》№: SY2021027992、SHF21G00205015、【黔】质检第 J20210125939号)。显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规格型号分别为:158g/袋、210g/袋、158g/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08-03、2021-08-11、2021-08-11)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4个(《检验报告》№:DC21341200342331146、DC21341200342331148、 SY2021027993、DC21341200342331147)。显示,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椒香味)(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7-27)、手工花椒锅巴(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8-05)、手工花椒锅巴(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8-09)、手工花椒锅巴(麻辣味)(规格型号:158g/袋、生产日期:2021-07-27),均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一)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遂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检验报告》(№:食监2021-06-0855)中涉及的产品系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食品,于2021年5月25日生产涉案产品35件(箱)(69元/箱,货值2415元),并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415元。该单位2021年7月7日发出召回公告,于7月12日召回69袋,对召回产品由陕西超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废料回收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涉案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鉴于当事人西安飞腾食品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迅速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减少社会危害;货值金额2415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西安飞腾食品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15元。
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咸沣西市监处罚〔2021〕32号
(二)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遂于2021年9月18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检验报告》七份(№:HSTT2021040745、SJY2021SC1744、932100000729、DC21341200342331148、SY2021027993、DC21341200342331146、DC21341200342331147)中涉及的产品系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食品。其中,《检验报告》(№:HSTT2021040745)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产品,在2021年07月11日生产了15件(箱),2021年7月13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035元,现召回58袋(包);《检验报告》(№:932100000729)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在2021年05月27日生产了15件(箱),2021年5月29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035元;《检验报告》(№:SJY2021SC1744)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07月29日生产了20件(箱),2021年7月31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380元,生产日期05月27日和07月29日共召回135袋(包);《检验报告》(№:DC21341200342331146)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椒香味)2021年07月27日生产了15件(箱),2021年7月29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035元,现召回袋32(包);《检验报告》(№:DC21341200342331147)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麻辣味)2021年07月27日生产了20件(箱),2021年7月29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380元,现召回袋35(包);《检验报告》(№:DC21341200342331148)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产品,2021年08月09日生产了23件(箱),2021年8月11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587元,现召回袋35(包);《检验报告》(№:SY2021027993)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产品,2021年08月05日生产了20件(箱),2021年8月7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380元,现召回袋35(包);当事人在2021年9月1日、9月18日、10月11日分别发出召回公告,因为销售周期过长,上述7批次产品共召回330袋。当事人对召回产品自行销毁,废料由漯河市弘牧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理。上述产品,每箱均为30包,规格型号均为158g/袋。共生产了128箱。每箱69元,货值金额共计8832元,违法所得8073元。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迅速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减少社会危害;货值金额883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该单位在2021-05-31生产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本次案件涉及七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均为手工花椒锅巴。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要求2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5个。现该单位向我局提交停产报告,进行深入排查问题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之规定,符合情节严重情形。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自行停产排查问题原因,主动进行提升改造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西安飞腾食品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73元;
2.罚款:855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咸沣西市监处罚〔2021〕49号
(三)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遂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检验报告》三份(№:SY2021027992、【黔】质检第 J20210125939号、SHF21G00205015)中涉及的产品系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的食品。其中,《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10125939号)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产品,在2021年08月11日生产了15箱(20袋/箱),2021年8月13日销售给陕西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975元,现召回0袋;《检验报告》(№:SY2021027992)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在2021年08月03日生产了23箱(30袋/箱),2021年8月5日销售给陕西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587元,现召回0袋;《检验报告》(№:SHF21G00205015)中涉及的手工花椒锅巴(爆辣味)08月11日生产了10箱(30袋/箱),2021年8月13日销售给韩城花椒世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690元,现召回0袋。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0月11日、10月19日发出召回通知,因销售周期过长未召回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52元,违法所得3252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手工花椒锅巴)因酸价(以脂肪计)项目(5批次)、菌落项目(6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已连续出现11批产品抽检不合格,自2021年8月至11月已累计2次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
西安飞腾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飞腾食品厂持有的编号为SC12461014003005《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咸沣西市监处罚〔2021〕6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过程控制不严;二是生产环境灭菌未达到要求时间;三是企业自行停产全面排查问题原因。
首次处罚后,西安飞腾食品厂做出以下整改:1.严格人员管理;2.做好过程控制,增加过程检验频次;3.做好出厂检验。
经我局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整改符合要求。
随后,因多批次不合格问题,一年内累计三次行政处罚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