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XC21610114766400219等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VPAC0T3A098838F6、SC2021081986、SC2021090857)3份,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显示:抽样单编号XC21610114766400219,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素食)牛板筋(规格型号:218克/袋、生产日期:2021-06-12)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CAHH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麻辣条)》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显示:抽样单编号DC21610200755500127,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金麦片(规格型号:168g/袋,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6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0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显示,抽样单编号DC21610500755500317,标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辉辉熟食(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168g/袋,生产日期:2021年08月23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秦汉新城分局案件移送函(秦汉市监移字〔2021〕9号)详情内容如下: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中,《检验报告》两份,显示标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金麦片(规格型号:168g/袋,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8日)和(素食)牛板筋(规格型号:218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6)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区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遂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调查。
随后我局收到涉及该单位不合格《检验报告》4份。其中,2021年9月1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显示,标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金麦片(规格型号:168g/袋,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6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SC2021081986),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要求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秦汉新城分局案件移送函(秦汉市监移字〔2021〕9号)详情内容如下: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中,《检验报告》两份,显示标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金麦片(规格型号:168g/袋,生产日期:2021年07月08日)和(素食)牛板筋(规格型号:218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6)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0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显示,标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生产的辉辉熟食(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168g/袋,生产日期:2021年08月23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三份(№:SC2021090857、VPAC537A144428F6、VPAC537A144448F6),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要求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检验报告》(№:VPAC0T3A098838F6、SC2021081986、SC2021090857、VPAC537A144428F6、VPAC537A144448F6)中涉及的产品系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其中,《检验报告》(№:VPAC0T3A098838F6)中涉及的(素食)牛板筋产品,2021年6月12日生产了22件(箱),于6月15日销售给祥云市场张君经销部,每箱90元,销售金额1980元;《检验报告》(№:SC2021081986)中涉及的金麦片产品,2021年7月16日生产了24件(箱),于7月23日销售给祥云市场张君经销部,每箱(件)66元,销售金额1584元;《检验报告》(№:SC2021090857)中涉及的辉辉熟食(调味面制品)产品,2021年8月23日生产了19件(箱),于09月01日销售给祥云市场张君经销部,每箱(件)66元,销售金额1254元;《检验报告》(№:VPAC537A144428F6)中涉及的金麦片产品,2021年7月8日生产了14件(箱),于7月16日销售给祥云市场张君经销部,每箱(件)66元,销售金额924元;《检验报告》(№:VPAC537A144448F6)中涉及的(素食)牛板筋产品,2021年8月06日生产了19件(箱),于8月11日销售给祥云市场张君经销部,每箱90元,销售金额1710元;该单位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9月22日、10月9日发出召回公告,因销售周期过长无法召回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452元,违法所得7452元。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称,该单位在上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按照每100公斤添加30克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使用的脱氢乙酸钠用量是参照西安市长安区惠好区食品厂企业标准(Q/CAHH 0001S-2019)中 脱氢乙酸(g/kg)≦0.5执行的,该企业标准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2年07月31日。本局认为当事人企业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销售票据、企业标准(Q/CAHH 0001S-2019)等相关证据材料,迅速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减少社会危害;货值金额745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区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西安市长安区惠好区食品厂不得制定和使用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452元;
2.罚款:655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咸沣西市监处罚(2021)4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西安市长安区惠好区食品厂企业标准(Q/CAHH 0001S-2019)存在问题;二是酸价问题可能是经销商储存不当。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做出以下整改:1.调整企业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2.车间增加空气净化器,空气水份除湿机,辣椒油炸锅等设备。
经我局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整改符合要求。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2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