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抽样单XC21610725767800080等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抽样单(编号:XC21610725767800080、XC21610724767800019、XC21610724767800048),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西安市户县味居轩调味品厂生产的调味料酒、泡菜蒜醋,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0786、PER202101630、PER202102178)。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0786), 标示西安市户县味居轩调味品厂生产的调味料酒(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06月18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1630)标示标示西安市户县味居轩调味品厂生产的泡菜蒜醋(规格:2.5L/桶,生产日期:2020年05月19日)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2178), 标示西安市户县味居轩调味品厂生产的调味料酒(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9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遂于2021年03月18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0786)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06月18日的调味料酒(规格:500mL/瓶)系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调味料酒共生产3件(20瓶/件)。销售单价为每件18元,货值金额共计为54元。
《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1630)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05月19日的泡菜蒜醋(配制食醋)(规格:2.5L/桶)系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泡菜蒜醋(配制食醋)共生产2件(6桶/件)。销售单价为20元/件,货值金额共计为40元。
《检验报告》(编号:PER202102178)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08月19日的调味料酒(规格:500mL/瓶)系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调味料酒共生产3件(20瓶/件)。销售单价为18元/件,货值金额共计为54元。
上述产品均未召回,违法所得共计148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涉案货值较小。截至目前,尚未接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后果的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情形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2、处以罚款22000元。 罚没款合计221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导致涉事调味料酒不合格的原因系系工艺问题和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导致涉事泡菜蒜醋不合格的原因系出厂时工人误把仓库中已作废的标签使用在产品上,导致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3月15日、2021年03月31日、2021年04月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 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调整生产工艺,并对职工进行工作培训,规范生产,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完善并落实工作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 严格落实销售记录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经营,对社会和公众保证食品安全。
3、立即清理、销毁已经作废的产品标签。
4、对当班工人予以批评教育。
5、规范物料的领用,做好验收及领用记录。
我局已于2021年0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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