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 2021 年 2 月 25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2〕7号 |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抽检不合格案 |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 | 91611104MA6TH8EF03 | 王家芳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人民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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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2〕6号 | 西咸新区朝和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案 | 西咸新区朝和食品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G8FM93 | 黄迁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1. 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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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咸沣西)市监不处字〔2022〕5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惠康绿色零售店抽检不合格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惠康绿色零售店 | 92611104MA6THFD51M | 王斌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豆芽(散装)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进货查记录制度,并留存进货凭证,由于该单位未配备检验设施检验人员,不能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检测工作,不知道所购的豆芽(散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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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2〕5号 | 陕西万兴粒粒香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案 | 陕西万兴粒粒香食品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K0RR64 | 韩小伟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人民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之规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2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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