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2022 年 1 月 28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沣西)市监不处字〔2021〕25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 | 92611104MA6TJ70C5D | 孟祥宝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案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
|
2 | (西咸沣西)市监不不处字〔2021〕26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 | 92611104MA6TJ70C5D | 孟祥宝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
|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