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2021 年 12 月 1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1〕64号 | 陕西饮水同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陕西饮水同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91611104MAB2KYJW30 | 汪苗苗 | 生产标签不合格桶装水案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建议: 1、没收6桶“大荔神泉”桶装水;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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