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 2021 年 12 月 2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1〕45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冠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冠杰食品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HAYB08 | 陈志杰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53000元。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第(10)项。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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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1〕53号 | 陕西和信医药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店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陕西和信医药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店 | 91611104MA6THAYB08 | 李娟 | 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 1、处以罚款5000元。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第十三条之规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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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1〕54号 | 西咸新区诚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西咸新区诚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91611104MAB2KLLB94 | 郭春生 | 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 1、处以罚款5000元。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第十三条之规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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