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2021 年 12 月 1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1〕56号 | 陕西众康泰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案 | 陕西众康泰医药有限公司 | 91611104MA6TKC4W3D | 汪苗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罚款人民币800元 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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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咸沣西)市监处字〔2021〕55号 | 沣西新城鑫博辰食品厂涉嫌无证生产食品案 | 沣西新城鑫博辰食品厂 | 92611104MA713EP472 | 袁鹏飞 | 该单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面筋加工
| 1.没收面筋30斤;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3.罚款人民币8600元。该单位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符合《陕西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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