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填报日期: 2021 年 05 月 1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西咸沣西)市监不处字〔2021〕07号 | 沣西新城芊宥特色小吃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沣西新城芊宥特色小吃店 | 92611104MA6TLNAJ0Q | 刘阿妹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02月06日 | |
2 | (西咸沣西)市监不处字〔2021〕05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客喜来商店抽检不合格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客喜来商店 | 92611104MA6TJ9RH3Q | 刘建林 | 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案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2月8日 | |
3 | (西咸沣西)市监不处字〔2021〕06号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惠康绿色零售店抽检不合格案 |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惠康绿色零售店 | 92611104MA6THFD51M | 王斌 | 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案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02月8日 | |
4 | (西咸沣西)市监罚字〔2021〕06号 | 西咸新区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西咸新区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 | 91611104338608283B | 温龙林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1年03月10日 |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