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法人代表人:赵超 性别:男
住 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路35号
你单位在沣西新城统一路与同德路交汇处东北角建设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层临时钢结构库房,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单位于2019年8月1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沣西城乡规建罚字〔2019〕第2号)、于2021年3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催告书》限你单位10日内自行拆除在统一路与同德路交汇处东北角建设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层临时钢结构库房。
经复查,你单位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单位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后组织强制拆除你单位在沣西新城统一路与同德路交汇处东北角建设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层临时钢结构库房。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咸新区管委会或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沣西新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7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4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