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告如下:

一、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检验报告》№:SC2023081320 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磕香炒货店2023年08月14日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81320)的鸡蛋是2023年08月14日当天从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陕西米小禾生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55.5公斤,每公斤11.50元,共638.25元,售价每公斤12.56元,55.5公斤共697.08元。至接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鸡蛋”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销售总价为697.08元,违法所得为:58.83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鸡蛋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让利干菜店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检验报告》№:SC2023080973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让利干菜店2023年8月14日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调查。后查明,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08月14日的鲫鱼是当天凌晨三点从欣桥市场10排14-17号江苏鲫鱼经销处购进的7.5公斤,每公斤17元,共128元,售价每公斤24元,共180元。至接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鲫鱼”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销售总价为180元,违法所得为:52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鲫鱼”产品供货单位欣桥市场10排14-17号江苏鲫鱼经销处的《销售凭证》、门牌照片等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鲫鱼系由经销商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祥和商行经营的纯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检验报告》№:SC2023093186 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祥和商行2023年9月27日销售的磨工坊纯芝麻香油,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不符合国市监食生[2019]214 号《市场监管总 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项目是风险监测项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纯芝麻油系由生产厂家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沣西新城傅斌斌果蔬店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检验报告》№:SC2023081135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傅斌斌果蔬店2023年8月15日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08月15日的胡萝卜是是从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东六厅北7号陕西星汇盈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10袋,每袋4.5公斤,共45公斤,购进价70元,每公斤售价3元,45公斤共135元。至接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胡萝卜”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购进价70元,销售总价为135元,违法所得为:65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胡萝卜”产品供货单位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东六厅北7号陕西星汇盈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便签》收据、微信付款截图等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胡萝卜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