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单XBJ2361012775553627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XBJ23610127755536273 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报告》,编号为:№:SC2023091744,报告显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益惠惠便利店2023年9月12日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10月12日将《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3091744送达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益惠惠便利店并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3091744后,不申请复检,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

                                                       2023年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