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9月06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 SC2023080520 ,报告显示: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于2023年8月5日生产的金麦片,规格138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CAHH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 (麻辣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检验报告》(编号№: SC2023080520 )中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5日的金麦片(规格:138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5日)系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香辣花生共生产12箱,每箱80袋(规格:138克/袋),共132.48公斤。销售单价为96元/箱,货值金额共计为1152元。上述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1152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之规定,按照从轻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15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惠好食品厂于2023年9月10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