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崔先生/女士,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经审查,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开发商精心制作的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您购买了科为城熙府1层住宅,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价格、及其附属设施等等进行了约定,您认为置业公司科为城熙府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诱导性宣传”“消费欺诈”,其实质系认为置业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问题,双方争议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建议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同时,经核查,科为城·熙府项目红线内2号楼西南侧建有小区垃圾收集站。此项在项目售楼部现场红线内不利因素公示信息及开发企业与崔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说明,“本项目垃圾收集站位于1号楼北侧、2号楼南侧,距离最近房屋约7米,可能会受异味影响”“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清楚地知道该房可能因此受到影响,能够预见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开发建设部已督促开发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切实提升产品品质和企业服务水平,做好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沣西新城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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