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先生/女士,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经核查,因金科物业总公司购水系统设定,对于长期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系统限制其单次买水量,但业主可多次购买。开发建设部已要求金科物业公司立即作出整改,立即对接总公司调整系统设置,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购水,对于业主欠缴的物业费等情况应依法依规进行催缴。
另外,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以及《西咸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建议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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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开发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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