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女士,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经核实,枫溪美郡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属小区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收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停车服务费,负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车位上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陕西咸建发〔2022〕33号)文件要求“小区现有车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2年且尚未出售的车位,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招租,合理收取停车服务费,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现开发建设部已约谈枫溪美郡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满足小区停车需求,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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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开发建设部
联系方式:029-3802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