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女士,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一般房屋交付时间以开发商送达业主的房屋交付通知书或购房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建议您联系开发商确定房屋交付日期。
感谢您对沣西新城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单位:开发建设部
联系方式:029-3802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