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在实践中,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事宜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基层纪委、派驻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原则上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基层党委批准。依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根据相关规定,乡镇、区属国企等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原则上需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和基层党委批准两个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基层纪委可以批准给予其审查的案件中的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乡镇基层纪委立案审查的党纪案件,给予被审查人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除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复杂之外,无须提请基层党委批准,但仍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派驻机构而言,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建议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由此可见,派驻机构不具备党纪处分权,仅具有处理建议权,党纪处分应由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作出。当然,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作出纪律处理或党纪处分决定前,一般也应按照党章规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处分事宜。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将“特殊情况”明确为:案情涉密、敏感;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其中,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为新增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同时,《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在《条例》的基础上新明确了两种“特殊情况”:一是支部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支部大会;二是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综合把握县级及以上纪委可以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形,既要正确理解立法原意,也不能随意扩大适用情形。
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事宜的程序与违纪党员权利保障。关于召开支部大会的程序,《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支部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分别承担党支部议事决策机构和日常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能,对党员的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交支部大会决定。支部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当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在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事宜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违纪党员的权利。一是通知违纪党员到会。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违纪党员出席会议。二是保障违纪党员的申辩权。对于违纪党员的申辩和他人的辩护,应当如实听取、记录,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如果违纪党员拒绝参加支部大会,放弃申辩权,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事宜可以按程序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