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曹梦溪”问:如何认定干股型受贿犯罪形态?
答:股权是否实际转让,是认定干股型受贿犯罪形态的重要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收受干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干股是否具有控制力。
如果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由他人代持,应视代持人身份以区别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干股的控制力。若代持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指定人,所收干股明确有实际股份价值,并有实际使用、转让等控制行为,则可以认定为既遂,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形式不影响认定。若代持人系行贿方或其指定的人,有口头或书面协议代持,并明确干股数额,属于受贿犯罪的着手实施,如有转让等控制行为,可以认定既遂。但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也没有明确送予的干股数额,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干股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则不宜认定为受贿。在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由他人代持的情况下,若代持人系受贿方的特定关系人或其指定的人,则视为受贿人有足够控制力,可以认定既遂。若代持人系行贿方,或行贿方指定的人,其最终能否实现股权价值尚处于不确定之中,客观上受贿人对干股的控制权存疑,此时如有分红、转让或兑现等控制行为,可认定既遂;但若只有“转让登记”等收受干股的着手实施行为,则属于受贿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