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陈太杭”问:办理申诉案件需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有申诉、控告等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有效办理申诉案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有效甄别申诉属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以及有关人员虽然行使的是申诉权,但这些申诉种类和实质并不相同。以申诉事项为标准,包括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干部任职调整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申诉等。以申诉主体为标准,包括受处分处理党员、党组织以及监察对象的申诉以及相关人员的申诉等。以申诉的次数为标准,包括首次申诉和对申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再申诉。正因为申诉的种类和实质不同,其办理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申诉材料接收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分工,首先查看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申诉理由和请求是否明确,然后对申诉材料进行甄别,从申诉理由、申诉依据、申诉请求等方面初步研判申诉的具体性质,以便精准确定拟转办部门或单位,避免不加甄别地直接转办而导致程序空转的情况发生。
精准确定承办单位。在初步甄别确定申诉性质的基础上,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申诉具体承办单位。这些规定具体包括监察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等。据此,对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应当由相应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受理。对干部组织调整等事项的申诉,应当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对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事业单位非公职人员处分的,应由处分决定单位以及其主管部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对国有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开除等处理的,应当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审查调查结论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按照“谁决定谁受理”“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应当由决定或批准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申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再申诉,应当由作出申诉处理结论的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具有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申诉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特殊情形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直接受理申诉或指定、交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
有序流转申诉材料。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依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或者通知申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类申诉,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受理的,经过初步甄别筛选后,按照申诉事项的具体性质,及时准确转办,其中应由上级处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应由下级处理的,及时转交下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审查调查部门与做出处理处分的部门,以准确确定申诉受理主体。以查处“双管”公职人员为例,地方纪委监委对“双管”公职人员仅有审查调查权,或仅有调查权,而没有处分处理权。这些公职人员对处分处理的申诉应当由该公职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有效办理申诉事项。对有关党纪政务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法进行审核,对应当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的,案件审理部门或其他申诉办理部门要及时有效开展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复查的区别在于办理方式的不同。复议重点在于“议”,体现为就案卷材料进行的书面审查,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且通过“议”就能准确处理的情形。而复查重点在于“查”,体现为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取证,适用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且需要通过“查”才能有效办理的情形。为此,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充分的甄别和审核后,确定采取复议还是复查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准确的复议或复查决定。在复议复查过程中,确需改变办理方式并经批准的,要做好不同方式的衔接工作,确保申诉案件办理质量。对控告类的申诉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效甄别后分别予以处置,其中系问题线索的,交由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开展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