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应抓住四个重点

证据是审理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把好证据审查关是审理部门发挥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审理部门在审核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时,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应着重抓住四个重点。

单个证据的审核把关,重点抓住证据是否满足证据“三性”要求。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方面要重点审核证据是否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虚构的。如在审核笔录时,要注意审核笔录时间、地点、讯/询问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防止出现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过长笔录、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等情形,同时还要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核,审查笔录内容是否客观准确,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关联性方面要重点审核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关联,能否说明案件事实。若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法性方面要重点审核证据是否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种类合法、来源合法等。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的证据;对于瑕疵证据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多份证据的分析比对,重点抓住证据之间是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作为定案依据的各种证据,它们之间应该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组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从而对相应事实的合法性作出合乎逻辑的令人信服的证明。为此,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证据的分析研究,通过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过程、何原因、何结果等基本要素的归纳、比对、分析,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判断,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对案件中同一证据,要审核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被调查人就同一事实的多份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在笔录中记明以哪次为准,是否对前后矛盾之处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解释。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要审核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供证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予认定。同时,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还需要注意排除合理怀疑,如审理部门在审理熊某受贿案时,发现行贿人交代行贿地点在其出差入住的酒店,但调查部门未调取行贿人的出行记录以及酒店入住记录,因此审理部门及时要求调查部门调取出差审批、会议日程、住宿安排、差旅费报销等材料进行补证,避免行贿人因为记忆偏差,或者有意设置“陷阱”,导致证据上出现反证。

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重点抓住证据是否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主要把握两方面内容,包括哪些事实必须得到证明、证据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即首先要明确证明对象,再围绕证明对象审核有无欠缺内容,能否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审理部门审核涉嫌犯罪问题证据,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定罪事实、程序、涉案财物等方面进行审核。定罪事实主要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上去把握,从而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般包括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等内容。以贪污犯罪为例,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重点需要审核是否收集其“工作履历”“任职文件”“职权范围”等证据材料,与职务侵占罪进行区分。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重点需要审核被调查人的供述、对涉案财物的处分行为等证据,来判断、认定其主观心态。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职务的廉洁性,重点审核对财产的处分情况、国家机关正常秩序遭受破坏的程度等证据材料。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要重点审查被调查人利用或借助手中权力而实施的行为,与被调查人的职务是否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程序性证据主要审核管辖、立案、留置等手续是否完备;涉案财物证据主要审核是否追缴到位等。

量刑情节的证据审查,重点抓住证据是否全面反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符合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审理部门审核证据就必然包括对量刑证据的审核,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赃、被调查人态度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等方面。自首、坦白方面,主要审核到案经过、如实供述等情况,如到案情况说明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具体反映被调查人到案情形,是否有证据材料反映被调查人如实供述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全部供述,供述的事实是否已被掌握等情况。立功方面,需审核被调查人检举的线索是否查证属实及查证的具体情况等证据材料。退赃方面,需审核被调查人退赃的态度、具体退赃数额等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态度方面,需审核有无反映被调查人态度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认罪悔罪等。(作者:邓文 单位: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