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人员不得违规在下属企业兼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特别提醒】

对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在下属企业兼职问题,也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弊多利少。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关键,是明确其工资关系,不能多拿工资或其他报酬。具体要求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或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缴本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