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初核中发现,评标专家在工程评标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此问题,该如何处置?如果发现的是评标专家涉嫌收受投标人贿赂问题,又该如何处置?对此笔者谈几点思考。

首先,监察机关对评标专家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仅仅看他是否有公职。同时,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对行使评标公权力的评标专家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评标专家的公职身份与履行公务密不可分,应当动态把握。评标专家在未被选择、未履行评标职责时,仅是专家库中的一员,并不必然具有公职身份。

其次,注意区分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职责。比如,依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对于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评标专家数量庞大,专业性强,涉及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市政道路、信息化等多个领域,是否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往往较难判断,监察机关应当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对评标专家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评标专家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不当行为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应处理。如果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最后,根据评标专家的具体身份确定管辖机关。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于评标专家身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作以下区分:第一,对于同时具有其他类别公职身份的评标专家,应当根据其问题性质、公职身份等依法确定管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评标工作过程中的,应当由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监察机关与评标专家所属单位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由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监察机关管辖更适合的,可以由其管辖,相关调查情况、材料及时向评标专家所属单位及有关监察机关通报、移送,由其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此外,由于评标专家的公职身份是动态变化的,因此评标专家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应根据评标专家本来的身份确定管辖和处理方式。第二,对于不具有其他类别公职身份的评标专家,应当优先由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监察机关管辖,或者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管辖。

前文所举案例中,发现评标专家在工程评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将评标专家的问题移送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如果发现的是评标专家涉嫌收受投标人贿赂问题,由监察机关开展监察调查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移送检察机关或评标专家所属单位监察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