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一。笔者就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该标准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
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一贯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之后列举了三个认定条件,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该内容未作调整。监察法实施条例坚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该解释对以间接证据定罪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适用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内涵解读。理解“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内涵主要应当厘清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排除合理怀疑”之“合理”该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说明时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指出,“合理怀疑”主要指建立在一定的理由之上、有合理根据的怀疑,那些没有根据的任意臆测、怀疑或者推测不能称之为合理怀疑。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之“合理”即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本质上是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如,某受贿案中,甲乙二人向丙行贿,用信封将贿赂款装好后送到丙办公室,甲将该信封从口袋中取出给丙,丙一再推辞,乙见状假意上厕所,出来后见甲丙二人在畅谈工作,未见信封。调查中,甲说丙收下了,但丙说自己未收。笔者认为,对此就仍需继续调查,原因是可能甲说了假话,也可能丙说了假话,这两种怀疑都属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怀疑。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意味着“排除一切怀疑”?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类的认识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但并不能真正达到客观真实,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第三,“排除合理怀疑”是否要求“得出的结论唯一”?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均有“结论具有唯一性”这一表述,其他相关规定中未见该表述。不过,前者是对没有直接证据,适用间接证据定罪案件的要求,后者是对判处死刑案件而非对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实践把握。笔者认为,对案件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既要注重对全案证据证明效果的整体把握,也要注重对每一份关键证据的质的把握和对每一事实的证据的量的把握。一是注重对每一份关键证据的质的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是对每一证据的质的要求。据以定案的每一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问题。如果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则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补充调查、重新调查甚至予以排除。二是注重对每一事实的证据量的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即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即定罪量刑的每一事实甚至事实的每一关键环节都应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如果某一事实的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当通过补充调查等方式予以补强。三是注重对全案证据证明效果的整体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运用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整体证明程度的要求。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除了注重对每一个、每一环、每一组证据的质和量的把握,还要注重对全案证据之间关系、整体证明效果的把握,保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据之间无矛盾,对事实的认定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鉴于“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排除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怀疑,因此,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过集体研究,让案件事实的认定接受多次检验把关,形成共识,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作者:王昌奎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