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玩忽职守类犯罪应该着重收集哪些证据?

网友“王佩佩”问:针对玩忽职守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应该着重收集哪些证据?

答:玩忽职守类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实践中,审查调查对象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己实施行为时真实的心理状态,或用过失掩盖故意,或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掩盖过错,审查调查人员要在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注重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等,这些有助于认定其实施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心态;二是审查调查对象的个人简历、文化水平等,这是关于其认识能力的重要证据;三是审查调查对象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工作业绩等,这是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证据。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擅离职守,即未按要求的时间或未在要求的场所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职责,虽未擅离职守但根本没有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三是不完全履行职责,即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敷衍了事,违反相关规定履职。要证明这些行为表现,要注重收集审查调查对象的供述和辩解、相关人员的证言以及危害行为发生前后的工作记录、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

玩忽职守行为只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可将损失分为三类:一是经济损失,即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此我们需收集会计鉴定、审计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二是人员伤亡,对此我们需收集法医学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据;三是声誉影响,对此我们需收集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及广大群众的反映等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损失:一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是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收集有关数额和程度的证据。(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