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传祥行贿贪污案在渭南中院公开宣判

12月1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预防腐败室原主任胡传祥行贿、贪污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胡传祥犯行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20万元。

2010年至2014年,胡传祥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李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违规将西安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置业分公司开发的四栋楼位先后转让给其控制的西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感谢李某某和马某某的帮助,2012年至2017年,胡传祥先后13次送给李某某共计20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胡传祥先后4次送给马某某共计500万元。2012年至2013年,胡传祥任汉中市汉台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其个人花费合计26.191365万元以公务开支名义在单位报销,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