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委已商请最高检提前介入30多起职务犯罪案件 监检办案程序衔接顺畅

“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已商请最高检提前介入国家监委办理的30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记者12月30日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获悉,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监委对于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检办案程序衔接顺畅。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报修订相关情况。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指定管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都作出相关规定。新修订的《规则》对此进行细化,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监委办理的案件当中来,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一些问题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同时,此举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质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告诉记者,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还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