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抓早抓小,体现严管厚爱,强化政治监督,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近日,沣西新城纪委制定印发《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处置方式、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具体规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规范》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最新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规范》明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适用于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各分支机构中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群众自治性组织中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结合实际操作,《规范》对常用的对党组织采取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两种处置方式和对党员干部采取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五种处置方式进行操作规范、程序指引。同时,明确了十三种应当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的情形,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实施。
《规范》要求,党组织应当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于需要纪律处分的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由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委(党组)按照规定实施;认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经逐级审核后,按规定实施。同时规定,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各部门(单位)主动发现问题,依规实施“第一种形态”问责的,可以不作为年终考核扣分依据。对于新城党委、纪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实施“第一种形态”问责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分数,并作为干部评优树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